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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www.lwrl.com  2008-4-23 9:02:50  阅读次数:

渭南市临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在党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的流动党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流动党员是指代理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以及长期外出在外就业但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四条:要求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挂靠党组织关系的党员,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接转手续,填写《渭南市临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登记表》。
第五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性观念,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凡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也可作为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七条:流动党员要加强同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的联系,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至少每半年向支部提交一次思想汇报。
第八条:凡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预备党员须每季度向支部汇报近期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支部予以记录,并对其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预备期满由本人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流动党员就业地点、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地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报告。
第十条:流动党员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针对党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党员缴纳党费标准为2元/月,按月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前申请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按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月起执行。

来源: 编辑:che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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