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临人劳发[2008]31号
渭南市临渭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八年四月九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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